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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與性平法第15條第4項所定之產檢假5日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其給假日數業已優於性平法規定,故不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日,再重複申請「產檢假」5日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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