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有關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於勞動節當天放假或6個月內補休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二、勞動節放假為每年例行假日,本府自明(107)年起不再發文通知,本(106)年及爾後年度給假方式,請依本函說明三辦理;至貴屬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並得以補休,請本權責核處。
三、請假時請至差勤管理系統選擇假別「勞動節補休」,補休得以時計。適法人員可選擇於5月1日當天放假,或自5月2日起至10月31日止6個月內補休完畢;無差勤管理系統者,請依相關請假方式辦理。
下中區域內容
ODF開放文件格式宣導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04-27 函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規劃我國女性創業大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