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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3年10月24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31003534號函轉據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50584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推動健保改革並穩定健保財務,採擴大費基方案,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之二代健保法業於100年1月26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1日實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除第5類保險對象(以低收入戶身分加保者)外,保險對象如有法定6項(含利息)所得或收入,即應計收補充保險費。
三、檢送教育部函暨「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反映意見與回應說明」資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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