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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放規定,並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
說明:依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規定,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對象修正如下:
- 退休公教人員:
- 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 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3.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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