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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1日環廢字第1120112558號函辦理。
二、依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4月28日「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規定,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其實施日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先予敘明。
三、上開飲料店係指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鋪、販)均屬之,再本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之實施日期業經核准發布為112年10月1日。
四、檢附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令、宣導圖卡各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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