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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教育補助」與「各種國家減免學費助學措施」僅能擇優擇一辨理。
二、同仁經擇優後,如欲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可選擇以下一種作法:
(一)自行向子女就讀學校(如立大專院校)表示:「不减免學雜費並請學校重開註冊繳費單」。
(二)或「將已减免學雜費(拉近方案為17,500元)繳回學校並請學校開立减免學雜費繳回證明文件」。
三、如有减免學雜費(註冊單上會標註「行政院减免學雜費」)且未提具繳回證明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已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者,則依規須追繳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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