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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原民教字第1130007257號函辦理。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鑒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智慧快速流失,針對文化及藝能專業領域、資格、著作、作品參賽等級分別訂定基準認證,以原民教字第11200039244號令發布「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為利申請者瞭解本辦法,特訂定申請作業一份。
三、受理申請期間: (一)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四、受理申請管道: (一)逕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 (二)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五、檢附「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申請作業計畫」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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