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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之兼職酬勞支領事宜,請依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辦理,自106年起,現行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得再向財團法人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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