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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1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152342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明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三、次查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及私立學校法第7條規定:「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併予敘明。
四、綜上,為維護教育中立,請恪守前揭規定,並尊重行政人員、教師或學生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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