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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因任職年資未滿15年而依法併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其他職域年資以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因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不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1項及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核發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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