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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35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0、55、9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90100366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二、旨揭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5 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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